歐陽濤[刑法學家]

年已八旬的歐陽濤先生是新中國最早的知名的刑法學家,他為人謙和誠懇,作風踏實,工作勤奮,對黨忠心耿耿,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直到今天仍然堅持科研工作,每年全國刑法學年會都能見到他孜孜以求的身影,所有見到他的人都投以敬佩與欣慰的目光。

基本信息

歐陽濤簡歷

1924年農曆11月27日,歐陽濤先生出生於湖南省隆回縣的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因家境十分貧寒,歐陽濤先生從上國小時就開始了半工半讀的艱辛生活,中學時代由於父親去世而不得不輟學。1946年春天,一心想讀書的歐陽濤用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湊齊的學費恢復了學業,同年,他結束了國中生活考入了湖南省安江高級農業學校,成為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1949年7月,作為一名進步青年,歐陽濤加入了“新民主主義建設協會”,在他的倡導下成立了“群聲學術研究社”,從此他便開始接觸《新民主主義論》、《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和有關減租減息的政策,並以壁報的形式在家鄉開展了民眾性的宣傳活動。之後,受“新民主主義建設協會”領導的委派,歐陽濤返回湖南省安江高級農業學校宣傳革命思想。當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7軍進入湘西剿匪時,歐陽濤與廖長元等人組織領導24位同學集體入伍,被派往第140師第420團宣傳隊工作,期間,歐陽濤光榮地加入了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湘西土匪被剿滅以後的1951年,歐陽濤又被派往朝鮮戰場,在抗美援朝的戰鬥中榮立兩個三等功,並加入了中國共產黨。1952年秋歐陽濤被調回國內的吉林省榆樹縣參加“三反”運動,不久又被選派到清華大學補習數理化課程。由於他是抗美援朝的戰士,次年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學院攻讀法律,1955年考上該校的研究生,期間師從前蘇聯導師楚貢諾夫教授鑽研刑法,1957年研究生畢業的他被分配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此,歐陽濤先生便為中國刑法學理論的發展與完善辛勤地耕耘著,為我國的法制建設貢獻著自己的熱情與生命,直到目前仍然沒有輟筆。

從1958年開始歐陽濤先生與其他同志一道撰寫了《憲法基本知識講話》等書,並參與撰寫《辭海》有關條目。1962年5月歐陽濤先生被吸收參加我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從當時的第22稿一直修改到第33稿,修改後的《刑法》草案經過中央政治局和毛主席的審閱,曾經準備實施,後來由於公檢法都一併被“砸爛”,《刑法》草案也不了了之。在國無寧日、民不安生的十年動盪中,歐陽濤先提出了“有法才能治國,無法就要亂國”的法制思想。1978年刑法修改工作重新啟動,歐陽濤先生又被吸收到刑法草案修改班子裡,對原有的刑法草案第33稿進行修改,直到第38稿以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實施。

歐陽濤先生在多年從事刑事法律工作中,對刑法的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都頗有建樹。1980年,有關部門在起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的起訴書過程中,圍繞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適用1979年7月通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是適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懲治反革命條例》,產生了較大的分歧意見,歐陽濤、劉海年等先生認為應當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按照已經生效的1979年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為此他們向中央寫了報告。在他們的一再堅持下,從舊兼從輕原則在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中得以充分貫徹,他們的見解不但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得到了中央領導的肯定及學術界的好評,關於這一案件適用法律的報告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研究類一等獎。20世紀8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剛剛生效,司法實踐部門的一些同志沒有適用法律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歐陽濤先生及時主編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釋》,這部適用性極強的法律工具書在當時為全面貫徹實施新刑法做出了貢獻,銷售量達100萬餘冊,法務部門的同志幾乎是人手一冊,成為當時法律書刊的發行量之最,這部書還被日本東京大學翻譯成日文出版。後來歐陽濤先生還獨自撰寫或者與他人合著的方式陸續出版了《經濟犯罪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英美刑法刑訴法概論》、《性犯罪》、《毒品犯罪與對策》、《當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刑事犯罪案例叢書》、《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等著作。

1981年歐陽濤先生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同年晉升為副研究員,隨後的幾年裡又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幹事、北京市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歐陽濤先生1985年晉升為研究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他不僅是一位刑法學家,而且還是一位犯罪學家和社會活動家,曾撰寫、主編了多部犯罪學論著,如《中國預防犯罪通鑑》、《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市場經濟條件下犯罪與對策》等。他的學術成果享譽國內外,他曾被日本邀請到東京大學作學術訪問,並被英國邀請作為英國劍橋國際傳播中心的顧問。他熱衷於社會法律服務事業,無論是法務部門還是當事人的法律諮詢,他都能認真地對待、耐心地解答。他的座右銘是:人生在世,事業為重,一息尚存,絕不鬆勁,刻苦學習,認真鑽研,聯繫實際,為國為民。

科研情況

德高望重的歐陽濤先生為新中國刑法學的建設與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他曾參加過十多次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的單行刑法生效前的專家論證工作,還參加過許多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司法解釋專家諮詢會及疑難案件的討論工作。

他不但親自帶出了10多名碩士研究生,而且還曾多次作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大學等高校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成員,為學生指導學位論文多篇。

歐陽濤先生個人的科研成果也頗為豐厚,在40多年的科研工作中,他先後獨著、主編、合著了30多部刑法學和犯罪學方面的著作,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發表學術論文200多篇,撰寫過十幾份很有價值的學術報告,主持、參與了多項國家和社會科學院的重點科研項目,其學術成果曾榮獲國家“八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獎、中國優秀改革理論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秀論文獎、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法學研究所科研成果一等獎、公安部金盾二等獎、湖南省法學會一等獎、北京市第六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多項獎勵,並於2002年9月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老幹部工作局離退休幹部先進個人的稱號;2004年9月又被評為2004年度中國社會科學院“快樂老人”。

主要學術思想觀點

歐陽濤先生治學態度嚴謹,勤奮認真,刻苦鑽研,力求創新,與時俱進,針對我國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問題提出了諸多具有前瞻性的見解和主張。

一、對刑法基本理論的建議

1.提出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我國1979年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雖然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體現在我國的刑法典中,但卻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1996年3月5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並且將這一思想明確地載入了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主義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之中。歐陽濤先生在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之下及時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他主張,在1996年刑法修改中,刑法應當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並廢止類推;罪刑法定原則的條文可擬為:“對於某一行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判刑”。①作為我國最早提出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的學者之一②,歐陽濤先生指出了在刑法典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三個必要性:其一,刑法修改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其二,修改刑法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客觀要求;其三,修改刑法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人民的共同願望。③在當時,歐陽濤先生結合了國家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進行了充分有力的論證。針對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典中缺位的狀況,歐陽濤先生指出了三個弊端,既有理論困惑問題,又有實際操作的障礙,進一步從反面闡述了在我國確立罪行法定原則的迫切性:“一是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了類推制度。這一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是相互排斥的;二是補充修改現行刑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些決定,在溯及力問題方面,規定從新處罰原則;三是在分則的某些條文中的罪名、罪狀等的規定,過於籠統,量刑幅度過大,不便於司法人員操作,而且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④

如何在我國刑法典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歐陽濤先生提出了具體的構想:

第一,在刑法總則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專條,其內容為:“某一行為構成犯罪,對其處以何種刑罰,都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第二,取消刑法溯及力的從新原則。歐陽濤先生認為,現行刑法第9條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但是,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採用了附有條件的“從新處罰”的原則;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完全採用了“從新處罰”原則。這種允許適用事後法的規定,不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而且不利於行為人,在刑法修改中應予以糾正。第三,廢除現行刑法中的類推制度。我國1979年頒布的刑法典規定了類推制度,允許嚴格控制的類推適用。刑法實施以來,類推發揮的作用不大,而且又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完全沒有必要保留類推制度。第四,在刑法分則條文中要明文規定犯罪的罪名。1979年頒布的刑法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制,致使現行刑法中某些條文的內容涵義不清,表達不夠確切,所以,在修改刑法時,必須使每條的罪名明確化。第五,每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明確化。現行刑法的某些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過於籠統、抽象,缺乏嚴格的界定和明確的表現,這不僅造成司法人員難於操作運用,而且也為司法人員的隨意解釋留下了空隙而被擴大濫用。⑤

在包括歐陽濤先生在內的諸多學者的倡議之下,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典時採納了這一重要建議,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正式確認下來,使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明文規定在法典之中,在公民的自由與國家的刑罰權之間劃分了嚴格的界限。而歐陽濤先生所提出的五個構想全部在1997年修訂刑法典中被採納,第1條和第3條構想已經成為我國現行刑法典第3條規定的罪行法定原則的內容之一,“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已成為我國司法實務的格言,類推制度完全被廢除;第2條構想也在刑法典附屬檔案一之中得以實現,《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在修訂後的刑法生效的同時都已經被廢止;第4條構想也在司法實踐部門得到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罪名進行了司法解釋,使罪名明確化、具體化;第5條構想是針對刑法分則罪狀提出的,修改後的1997年刑法典對眾多條文的罪狀進行了調整,比過去更加具體而詳盡,也更加便於司法操作。歐陽濤先生的這些主張在當時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反映出老一輩刑法學家對刑事政策的準確把握及深厚的刑法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2.提出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的方式與原則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闡述與說明,刑法立法解釋是國家立法機關對刑法的闡述與說明。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通常情況下,人們普遍認為,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的方式除了人大常委會針對刑法典所作的單獨解釋以外,還包括兩種,其一是刑法立法時,為防止其適用時發生疑義而在同一法典中插入的解釋性條文。如我國刑法第91條-93條關於“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國家工作人員”等的展開說明;其二則是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律草案的說明”中對某些刑法規範和立法精神所作的解釋。如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的說明便認為是刑法解釋的一種。

對於上述兩種解釋方式,歐陽濤先生否定了它們作為刑法立法解釋的科學性。其理由之一是,“立法解釋作為法律解釋的一種,必須具備法律解釋的特徵。在同一規範中設定的解釋性條文並不獨立於刑法規範之外,這種所謂的解釋並非在刑法規範公布之後。而且,刑法立法解釋的目的在於使刑法得到更加確實的實施。只有刑法規範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疑義,才會產生解釋的問題……在同一刑法規範裡面,採用同樣形式的條文,又於同一時間被公布和實施,儘管它具有解釋的性質,而它實際上還是法律本文的一部分,是該法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它本身就是法律,不能把它看作是立法解釋。”理由之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所作出的解釋,只是草案意義上的,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它所解釋的法律尚未經過法定的立法程式加以公布實施,因此,這個時候的法律草案僅僅是草案而已,而不是法律。對它的說明與解釋也只是對草案的說明與解釋,而並非對法律的解釋……憲法明文規定,立法解釋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作出後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名義頒布。某個負責同志就某個草案的說明顯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⑥

歐陽濤先生在1988年全國刑法學年會上第一次提出了這一主張,在當時引起了比較強烈的反響。他以透徹的說理論述了上述兩種解釋的本質,充分論證了將它們作為立法解釋的不合理性,特別是上述第一點理由基本完全被學者們接受,對完善我國刑法理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歐陽濤先生的學術風格極為嚴謹,他不但能從實際問題中適時地提煉出理論問題,而最為可貴的是他能夠結合我國的刑事政策為刑事法學的發展提出合理性的建議。例如,他在對立法解釋提出了疑義的同時,又提出了兩種科學的刑法立法解釋方法: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實踐中提出的疑難問題作的分析與說明;第二,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刑法適用問題的解釋,如有原則性的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權威性解釋或決定。⑦關於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的原則,可以說是見仁見智而沒有定論。歐陽濤先生提出了以下原則:第一,解釋權的專屬性原則。即解釋權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此權力。由於刑法的立法解釋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一經作出和施行,就真正成為定罪和量刑的一種根據。因此,必須由一個具有權威性的有權機關來行使這項權力。同時,刑法立法解釋雖然是一種解釋,但它具有立法的性質,它不受刑法條文所表達的非原則的立法原意的制約,有權對刑法規範的某些條款作補充或修正性的解釋。因此,這種具有立法性質解釋的權力,只能由人大常委會來行使。第二,及時與慎重原則相結合。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進一步明確刑法條文的界限,解決“兩高”在司法解釋上的原則性分歧。它可以在不修改刑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刑法規定的內容,涵義等作出超乎原意的解釋。因此,在進行刑法立法解釋時必須堅持及時與慎重的原則。所謂及時,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實踐中發生的有關刑法規範的疑義,確非司法所能解決的,應迅速制定出正確可行的解釋。隨著社會情況的變化,刑法規定是不可能一勞永逸地得到正確的執行的。一旦對刑法規範產生疑義,就應迅速對之作出反應。所謂慎重,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刑法立法解釋時,必須做到正確妥當。一方面,必須弄清弄準所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該問題是否通過立法解釋才能合法解決,解釋作出後有無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另一方面,必須弄清所作出的解釋是否合乎法理,是否切實可行。第三,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所謂連續性,是指制定刑法立法解釋時,所解釋的內容與刑法規定的總體內容要有一定的銜接性和連貫性。因為刑法立法解釋是在不修改現行刑法規範的前提下進行的,它只是對現行刑法內容和涵義的解釋性說明,儘管解釋可超出立法原意,但在基本原則和總體內容上仍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所謂穩定性是指刑法立法解釋一經作出與施行,就應當保持相對長時期的適用性。刑法立法解釋一經施行,便取得與所解釋的刑法規範的同等效力。正如對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隨意中斷、廢棄一樣,對立法解釋也不能視之為兒戲,今天作這樣的分析,明天又作那樣的說明。當然,穩定不是絕對的穩定,而是相對的。第四,規範性原則。所謂規範性原則,是指在進行刑法立法解釋時,解釋用語必須明確具體,解釋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刑法解釋的任務在於,針對司法實踐的需要,把較為抽象的原則、易發生或已發生疑義的刑法規定,加以明確化或具體化,以利於司法實踐中正確執行刑法。因此,刑法解釋必須邏輯嚴密,概念清楚、準確,表述觀點要鮮明,區分界限要清楚,決不能模稜兩可,似是而非。⑧

上述刑法立法解釋的四個原則,明確指出了立法解釋的主體、解釋的具體方式和方法等具體性問題,嚴格地劃清了立法解釋與其他解釋的界限,在當時對我國刑法理論的指導性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比如,立法解釋的及時性與慎重性的矛盾、連續性與穩定性的矛盾,在目前的立法解釋中基本上已經很好地得到解決。

歐陽濤先生作為新中國最早一批刑法學家,其學術思想與理論水平在這些理論性的引導和建議之中反映得比較深刻。

3.積極主張適用安樂死

對安樂死的問題提出三點鮮明的意見:

第一,歐陽濤先生認為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他認為,就我國目前的醫療狀況,有些病確實是不治之症,如果本人提出結束生命,而醫生也確切肯定無法醫治、回天無術的話,為減輕病人的痛苦,實行安樂死就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做法。第二,安樂死符合倫理道德原則。我國刑法至今也沒能給安樂死一個合法的地位,包括學者在內的許多人都認為安樂死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而歐陽濤先生卻恰恰是從倫理道德及人權的角度論證了安樂死的人道合理性,他指出:幾十年來,西方國家的民眾對安樂死的認識也是經過一個從不理解到理解,從反對到支持的歷程。我國由於對安樂死的討論還剛剛起步,有人認為安樂死不符合倫理道德觀念和人道主義原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必須明確道德評價的標準是什麼,在當今社會裡,道德評價的標準除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誠實與虛偽、光榮與恥辱等等外,生與死的社會價值也應是道德評價的標準。具有社會價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不具有社會價值的死亡,則是不道德的。安樂死的實行是為病人著想的,是為了生還無望即將死去的人,而不是為了還將活下去的人,一個健康的人,神志清醒的人,有選擇死亡的自由,一個患有絕症不能治的病人,當然也有選擇死亡的權利,應該讓身患絕症的病人有選擇的自由,這是人的權利。而對某些身患絕症、臨近死期的患者實行安樂死,既尊重了病患者要求死亡的權利,使其免受痛苦和折磨得到安樂死的享受,又在客觀上減輕了社會和患者家屬的負擔,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這完全符合社會道德要求。相反,那些依靠人工方法延長身患絕症病人的生命“活受罪”的做法是不道德的。第三,安樂死不構成殺人罪。歐陽濤先生針對理論上一些學者認為安樂死構成殺人罪的想法,以及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對安樂死以故意殺人罪判刑的做法,提出了相反的個人主張,即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和一般犯罪構成以及各種犯罪的具體犯罪構成,實施安樂死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實施安樂死行為是犯罪。因此,對實施安樂死行為當作犯罪來處理,找不到法律依據。安樂死的行為,是由於絕症患者面臨死亡,在異常痛苦中掙扎而要求實施的行為,為患者解除痛苦,也是對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國現行法律雖未對安樂死作出認可,但也沒有明文禁止。而且衛生部關於對晚期癌症患者病人一再放寬使用麻醉藥限度的規定,這實際上是我國法律政策在一定範圍內對安樂死的認可。加之我國刑法分則條文對安樂死也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對安樂死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是沒有法律根據的。⑨

有鑒於某些人否定安樂死是因為擔心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安樂死而草菅人命的說法,歐陽濤先生提出了安樂死在我國合法化的必要性。同時,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安樂死而規避法律,他提出嚴格限制適用安樂死的主張,即無論哪個部門進行安樂死立法,對實施安樂死的條件與程式,都必須加以明文規定。他建議實施安樂死應包括下列條件:一是被實施安樂死的對象必須是身患絕症,痛苦難忍,已經臨近死期的人,以及有嚴重畸形或嚴重先天性病的新生兒等;二是只能對極端痛苦,且已達到不堪忍受程度的患者實施;三是病患者主動提出安樂死的請求,或同意對自己實施安樂死,結束自己的生命。在病人不能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只要病人的家屬提出申請,醫生也可以實施安樂死;四是醫生對病人消除痛苦的一切措施均已採用過,仍不能制止病患者遭受痛苦的折磨;五是醫生必須認真、理智地判斷病人的痛苦確實是不可忍受的,在同意病人提出安樂死的申請要求後,醫生必須依法徵求三名同級醫生或高一級醫生的意見,最後由主治醫師或院長批准才能實施安樂死。實施安樂死的程式:一是絕症患者或家屬在實施安樂死決定檔案上籤字,然後送管轄區的司法機關對該決定進行司法審查;二是在實施安樂死之前,主治醫師必須填寫四份有關證明患者確已身患絕症,且因無法忍受折磨和痛苦而主動提出申請安樂死的檢驗表。這四份表,一份交人民法院備案,一份留在醫院存檔,一份交給公證機關公證,一份給病患者家屬;三是最後由主治醫生對絕症患者施以安死術。⑩

儘管直到今天安樂死在我國也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但是歐陽濤先生對安樂死的科學認識與強烈呼籲也得到一些學者的支持,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倡導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不斷升溫,歐陽濤先生追求真理、不畏艱險的求真務實精神給學者們以深刻的啟迪,我們也不否認,安樂死在人類文明程度達到一定高度時,最終應當是能夠被接受的。

4.刑法改革與完善的必要性與具體改進方案11

20世紀90年代初,鄧小平的南巡講話總結了改革開放14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成功經驗,指明了經濟改革繼續前進的方向。深入開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目標。在這種特殊的歷史條件下,歐陽濤先生撰寫了《論改革開放與完善刑法》一文。提出了“改革開放必須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必須完善刑法”的建設性意見,他對完善我國刑法的建議既有巨觀上的理論指導,又有微觀上的具體措施,這些建議在當時應當說是比較超前的學術觀點:

第一,刑法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立法的根據,也是制定、完善刑法的根據。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1條補充規定為:“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針對新修改的憲法規定,歐陽濤先生在當時對相對滯後的刑法典及時提出了完善建議,他認為,當時我國刑法典中只規定有保護公有制的破壞集體生產罪,而沒有保護私營經濟的破壞個體生產罪的規定。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完善刑法來解決,只有不斷完善才能使刑法典符合憲法的精神,才能滿足時代的要求。

歐陽濤先生的這一主張與其他學者不謀而合,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中被落實到具體條文中,在1997年刑法典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中設立了一些保護私營經濟的罪名,1979年刑法法典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被廢除,在1997年刑法典第276條新規定了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刑法必須適應“一國兩制”的方針實施

歐陽濤先生根據我國解決港澳台問題“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我國與英、葡政府關於香港、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提出了一系列的刑法理論與實踐問題,其中主要的是我國大陸刑法與港澳台地區刑法的關係問題,即對在港澳台犯罪後跑到大陸的罪犯應如何處理?罪犯在港澳台受到刑罰處理,刑滿釋放回到大陸後,大陸刑法還要不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他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立法機關就必須結合我國刑法的完善加以研究,確定我國刑法對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原則,對與刑法有關的適用規定作相應的調整,才能促進大陸與港澳台關係的發展,保障“一國兩制”方針的進一步實施。

關於港澳台與大陸刑法的關係問題,目前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已經得到足夠的重視,已經作為國家課題項目進行研究,圍繞這些問題出版了一些書籍和文章。但是在歐陽濤先生提出這一問題時,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尚處於萌芽狀態。所以,他是最早提出關注我國刑法與港澳台刑法關係的學者之一,他的思想建立在“一國兩制”的政治基礎上,有效地促進了我國刑事法治的發展。

第三,刑法必須適應同跨國犯罪作鬥爭

眾所周知,20世紀60年代以來,跨國犯罪頻頻發生。但是,我國刑法典中卻沒有以相應條文打擊懲治這類犯罪。但是80年代末期我國相繼加入了《關於在航空器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等,歐陽濤先生認為,上述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對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和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犯罪行為,以及有關毒品的犯罪行為,不論結果發生在何地,只要罪犯在本國境內,都應對其行使國際管轄權,予以刑事追究和制裁。儘管我國人大常委會於1987年6月23日明確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但是,我國刑法典卻沒有規定相應條文來管轄及處理這類國際犯罪,顯然同我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不相協調。為此,在完善刑法中要相應作出調整,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歐陽濤先生對研究跨國犯罪的呼籲在國內應當是相當超前的,不可否認,我國是在20世紀末才開始逐漸重視這一問題的。在學術界,關於跨國犯罪的文章和書籍在當時也為數不多,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也沒有設專章、專節規定該類犯罪。歐陽濤先生在1993年便能關注並倡導研究這一問題,其敏銳的思路與進取的態度值得讚賞。

第四,刑法體系的調整

歐陽濤先生首先肯定了我國刑法分則的體系結構。認為我國刑法分則體系結構基本上是好的,但是,他主張對個別部分進行調整和完善:(1)將章名“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歐陽濤先生認為,反革命是一個政治概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使用這一罪名不符合法律的規範化。再者,反革命罪要求具有反革命目的,而目的是主觀方面的東西,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易於導致主觀歸罪或客觀歸罪。最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對內實行“一國兩制”方針,過去能認定的反革命行為,現在就不好認定。為了簡化條文以便於司法操作,歐陽濤先生還建議,將這一章的罪名更改後,同時將有關條文加以調整和簡化。(2)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一分為二,增設“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專章,並將它排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之後。理由是,首先,這兩類罪侵犯的不是同一個類別的客體,而我國刑法分則的排列,都是按照侵犯的同類客體而排列的;其次,將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單獨列出一章,更適應我國現階段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需要,體現刑法對公民不同類型權利的重視和保護。(3)增設“妨害司法活動罪”專章。歐陽濤先生認為,“妨害司法活動罪”在我國刑法中散見於幾章犯罪之中,將這些罪增設專章,正符合我國刑法分則體系按犯罪同類客體排列的方法,更加科學化。

歐陽濤先生的上述立法建議是早於我國修訂後的1997年刑法典4年提出,在當時,雖然也有其他學者提出該主張,但卻沒有引起學界的充分重視。1997年修訂刑法典時歐陽濤先生的上述主張基本上都被接受,“反革命罪”已經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妨害司法活動”雖然沒有單獨列為一章,但是已經作為獨立的一節,公民的民主權利也日益得到國家的重視。

二、刑法分則問題

1.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我國屬於新生的集團犯罪形式,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第一次明文設立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立法解釋,明確界定了黑社會的範圍,而在這之前,司法界對黑社會的理解和認識分歧頗大。歐陽濤先生在刑法典修訂之前的1995年便撰文對黑社會勢力犯罪的現狀、特點、原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在這些理論基礎上,歐陽濤先生又將黑社會犯罪性質的組織、黑社會組織、惡勢力和一般犯罪集團等相近概念作出明確的區分,他的學術思想對刑事立法與司法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具體體現在對以下幾個問題的認識上:

第一,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黑社會組織罪,而是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歐陽濤先生對這一問題有自己的深刻認識,從黑社會組織的概念和特徵來看,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兩者在概念、特徵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區別。其根本區別,不是本質上的區別,而只是程度上的區別,黑社會組織是有組織犯罪中的最高形態,是組織結構更為嚴密、犯罪活動更為猖獗的犯罪組織。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形式上還沒有真正意義上黑社會組織那么高的形態和嚴密程度,在結構、功能和運轉管理等方式上還有所不同,還不具有黑社會組織的完整特徵,是向黑社會發展的一種形態。因此,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必須牢牢把握“性質”二字,才能穩、準、狠地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否則,就會容易混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的界限。第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的區別。惡勢力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它是對社會上出現的一種惡勢力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概括。這種惡勢力在我國社會中確實存在,即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霸占地盤、魚肉百姓、聚眾鬧事、敲詐勒索、專橫跋扈、不擇手段,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團伙。這些惡勢力與黑社會相比,其區別:一是在組織結構方面,惡勢力的組織相對來講比較鬆散,沒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外,一般成員不固定,只是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二是在犯罪目的和經濟實力方面,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在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實體;三是在滲透能力方面,惡勢力的保護傘和關係網還沒有形成,對抗社會的勢力不強;四是在社會危害方面,惡勢力一般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為主,影響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第三,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集團的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集團的相同之處在於:一是人數較多,成員比較固定,對社會的危害大;二是都有一定的組織結構,都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或數種犯罪而建立起來的組織;三是組織內部之間都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是組織性的嚴密程度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比較高級的組織形式,僅次於黑社會組織,比一般犯罪集團具有更嚴格的組織紀律。二是規模和能力不同。黑社會組織比一般犯罪集團具有較大的規模,統一的犯罪規劃和步驟,犯罪的能力較強,犯罪效率更高。三是目的不相同。一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其主要目標,對一定的區域或者行業進行非法控制,以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而一般犯罪集團的目的除了追求經濟利益之外,還可能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需要,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四是滲透性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賄賂等手段腐蝕政府官員,在政界都有“保護傘”,而一般犯罪集團沒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那樣的“保護傘”。12

歐陽濤先生針對上述幾個問題的透徹分析與界定,為司法實踐部門認定和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有利於刑法理論界深入地研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黑社會犯罪以及惡勢力犯罪之間的差異,對於穩、準、狠地打擊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2.提出姦淫幼女的行為必須是明知對方系幼女方可構成姦淫幼女罪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告取消姦淫幼女罪這一罪名之前,關於姦淫幼女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這一點是無可爭辯的,但是,是否必須明知受害人是幼女則存在著分歧。如有學者認為,基於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只要行為人與幼女發生了性關係,而不論其是否明知對方是幼女的,均構成姦淫幼女罪13。在20世紀80年代修訂刑法典之前,歐陽濤先生在這個問題上便堅持罪過原則,理由是:“我國刑法起草時參考外國的刑法典以前蘇聯為主,而前蘇聯刑法在這個問題上是堅持了罪過原則的。”14針對個別學者以姦淫幼女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標明必須是“明知”,因而構成本罪可以不要求主觀故意的觀點,歐陽濤先生著重強調,構成姦淫幼女罪必須以明知對方是幼女為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特徵,因為我國刑法總則已經對故意作出了一般規定,刑法分則一般不必標明“明知”,而是在容易混淆的地方才加以標示。15他認為,姦淫幼女罪同其他犯罪一樣,必須貫徹主觀和客觀相統一原則,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否則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16目前,歐陽濤先生的主張已經被我國刑法學界廣泛接受,明知對方是幼女已經成為強姦罪中姦淫幼女行為的主觀必要特徵,這一理論已經成為通說,他本人也被某些學者認可為性犯罪研究專家,如有學者在論證姦淫幼女罪的主觀要件時指出:“據有的性犯罪研究專家考察,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法理論和實務都主張姦淫幼女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過錯,否則不能構成犯罪。”17

3.關於毒品犯罪的理論及立法建議

毒品犯罪在我國呈上升趨勢,因而對毒品犯罪的研究已經越來越被國家重視起來。關於毒品犯罪的概念及相關理論問題在國內早已展開爭論,歐陽濤先生早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初便開始研究毒品犯罪問題,在理論界對毒品概念認識不一的情況下,歐陽濤先生給毒品所下的定義得到學者們的認可。如有學者認為,“最簡明扼要並概括出‘毒品’實質性特徵的定義是《毒品犯罪及對策》一書中的‘毒品,是指國家依法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8也是在《毒品犯罪與對策》這部書籍里,歐陽濤先生對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條件進行了科學的總結,提出了“轉移說”,即以毒品轉手到買方手裡方構成既遂。19而在本書面世之後有學者提出販賣毒品罪的“契約說”即按照契約原理,就契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契約便成立,販賣毒品行為亦應以買賣雙方就買賣事項達成一致就構成是既遂。經過理論的碰撞,“契約說”被學者們否定,因為該說單純考慮契約原理,而不強調犯罪“得逞程度”,會造成打擊面過寬的後果,買賣雙方剛就買賣事項達成一致,正準備分頭準備毒品貨源和貨款便被抓獲,這種情形如果說構成犯罪既遂,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刑法公平上都難以服人。因此,對販賣毒品應以毒品出手構成既遂。20最終,歐陽濤先生的“轉移說”(也可稱“交付說”)得到刑法理論界的認同。21

有鑒於我國對毒品犯罪懲治的力度不足,1997年刑法典剛剛修訂後第二年,歐陽濤先生主張,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我國的禁毒刑事法律還有必要作進一步的修改、補充,使其更臻完善。他所提出的具體措施包括:(1)將製造、運輸或銷售有關製造毒品設備、材料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製濟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亦構成犯罪。但對製造、運輸、銷售製毒設備、材料的行為,卻沒有予以規定。他認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也是非法製毒的重要環節,其社會危害性與非法提供製毒化學品是一致的。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把這些行為規定為犯罪。(2)非法購買毒品供個人消費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347條、第348條和第351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數量較大的行為都構成犯罪,而對於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這樣不利於同毒品犯罪作鬥爭,所以,應當將購買毒品供個人消費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3)吸食、注射毒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不僅是一種個人行為,而是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一種反社會行為,該行為使上述犯罪分子有利可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禁毒立法都把吸食、注射毒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22此外,歐陽濤先生還對如何完善禁毒行政法規,強化禁毒司法制度等提出了建設性的建議,對毒品數量認定不考慮純度的法律現狀也提出了可資參考的意見。他的意見和建議大部分都具有合理性,今後必然引起我國立法部門的重視,起到推動刑事法治建設的作用。

4.關於非法出具金融憑證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我國刑法第188條規定的非法出具金融憑證罪的犯罪主體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犯罪客觀方面是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金融憑證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但是對該罪主觀方面的認識卻不統一,如有學者主張該罪的成立只能是基於故意的心理,23有學者主張只能是出於過失,24而歐陽濤先生則提出,本罪的成立,既可以是出於故意,也可以出於過失。25他認為,將本罪作為複合罪過形式的犯罪似乎更符合客觀實際。

正如歐陽濤先生的弟子對他的評價一樣,“歐陽濤筆耕不輟,其勤奮刻苦為國內同行所公認。”他不斷地思考問題,為我國刑事法制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代表作簡介

著作

1.《性犯罪》(主編)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性犯罪,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都是一種極為常見的犯罪現象。幾十年來,我國刑法學界關於性犯罪的專著和論文較少。為此,我們立足於我國性犯罪的現狀,針對我國刑事立法缺漏之處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對性犯罪問題較為系統的研究與探討,是十分必要和很有意義的。該著作從性行為與犯罪的關係著手,探討性犯罪的概念、構成要件,性犯罪的情況和特點、性犯罪的具體種類、刑事責任和在認定各種性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的界限,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議和預防性犯罪的對策。

2.《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為了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和罪與罪的界限,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為刑事審判工作提高辦案質量服務。該著作從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構成理論和刑事法律為根據,結合我國刑事審判工作中的經驗和典型案例,對我國刑法中一些易混淆、難以區分的罪與非罪和罪與罪的界限,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與分析,揭示它們之間易混淆的原因,找出它們之間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及其本質區別,並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掌握對其區分的方法,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和罪與罪的界限,力求對司法工作者在辦案和全民普法學習中有所幫助。尤其是對於提高刑事審判工作中的辦案質量,有效地保護人民,準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深化改革、擴大開發、穩定社會、發展市場經濟和四化建設順利進行,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後的《刑法》,並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刑事法制的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對於準確地打擊犯罪、有效地保護人民,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社會和國家長治久安,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該著作以刑法分則體系為框架,以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罪名為研究對象,力圖以簡練、準確、通俗、流暢的文字,對其規定的各個具體罪名的概念、特徵、刑事責任、罪刑關係等進行了科學的闡述和概括,這對於司法實際部門統一認定罪名,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和罪與罪的界限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論文

1.《論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

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首要問題。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只有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穩、準、狠地打擊犯罪、懲罰犯罪,切實有效地保護人民。如果刑事司法中混淆了罪與非罪和罪與罪的界限,就會造成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不是把無罪當成有罪或者把有罪當成無罪,就是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甚至造成冤、假、錯案,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2.《論毒品犯罪預防與控制》 《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5期

當今毒品犯罪遍及全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嚴重公害,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我國自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僅兩年多的時間,就在全國範圍內消滅了毒品禍害,成為舉世聞名的“無毒國”,創造人類禁毒史上的奇蹟。但是,自80年代以來,在日趨嚴重的國際販毒活動的滲透下,毒品禍害在我國又死灰復燃;製毒、販毒、種毒等現象,在社會上呈現滋長蔓延之勢,直接危害了人民的身體健康、民族興旺發達和社會穩定。該文針對毒品、毒品犯罪的概念與特徵、毒品犯罪泛濫的原因、毒品犯罪的預防措施等進行了全面的論述。

3.《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幾個問題》 《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1期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要在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嚴格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惡勢力和一般犯罪集團的界限,才能準確認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依照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對其做出正確的處罰。該文分三個問題進行論述:(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和特徵;(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必須嚴格區分的三個問題,即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的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的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集團的區別。(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與處罰。

附錄

歐陽濤先生主要作品目錄

著作

1.《英美刑法刑訴法概論》(與周葉謙等合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

2.《經濟犯罪定罪與量刑》(主編)

廣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性犯罪》(主編)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主編)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5.《毒品犯罪及對策》(主編)

民眾出版社1992年版

6.《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釋與適用》(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8.《中國刑法實用辭典》(分則,主編)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

10.《中國預防犯罪通鑑》(總主編之一)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11.《易混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論文

1.《論改革開放與完善刑法》

《檢察理論研究》1993年第1期

2.《論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第一作者,與柯良棟合著)

《法學研究》1989年第3期

3.《論改革開放與打擊經濟犯罪》

《法學內參》1992年第6期

4.《論毒品犯罪預防與控制》

《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5期

5.《安樂死與立法》

《政法論壇》1996年第6期

6.《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幾個問題》

《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1期

7.《依法治國與罪刑法定原則》(第一作者,與秦希燕合著)

《刑法修改建議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8.《論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 的界限》(第一作者,與秦希燕合著)

《我國當前經濟犯罪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9.《論經濟交往中的回扣問題》

《發展市場經濟與懲治經濟犯罪》,北京市法學會印,內部發行,1994年版;轉引自歐陽濤著《刑法犯罪學領域熱點問題剖析及對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0.《關於詐欺罪的幾個問題》(第一作者,與王永昌合著)

《經濟體制改革與打擊經濟犯罪》,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6年版

11.《論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

湖南農業大學教授(湖南嶽陽)

(一)概要

歐陽濤,男, 出生於1964年3月,湖南嶽陽人。本科學歷,湖南農業大學教授副教授,農業經濟管理專業碩士生導師。

歐陽濤1986年至今在湖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任教;其間1986至1987年參加湖南省直機關講師團赴湘西支教。歷任計量經濟教研室主任、會計系主任、農業經濟管理系主任,湖南農業大學首席主講教師。

(二)成就

歐陽濤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計量分析。

主要研究內容:

1.農業經濟熱點問題的量化分析及相關模型研究。

2.“三農”問題研究。

3.縣域經濟研究。

(三)主要論著目錄

1.“七五”和“八五”時期湖南農村經濟與產業發展的灰色關聯分析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1997.2期。

2.對跨世紀統計師資隊伍建設問題的思考 《統計教育》1997.3期。

3.關於湖南省食品產業化發展的幾點思考 《長沙電力學院學報》1999.2期。

4.談建立統計學案例教程的若干問題 《統計教育》2000.6期。

5.論數字農業對中國農業發展的影響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0.4期。

6.開拓我國農村市場面臨的困難及對策 《農業現代化研究》2001.1期。

7.高科技經濟的平台,“軟”載體驅動 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 2001.5月。

8.中國經濟的高科技化與跨越式發展 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 2001.5月。

9.對入世後中國農民問題的若干思考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2.4期。

10.農民進鎮動因及其趨勢 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2.5月。

11.從數字看湖南小城鎮發展 《小城鎮建設》2002.12期。

12.對加入WTO後鞏固我國農業基礎地位問題的思考 《農業現代化研究》2003.1期。

13.農村人力資本度量方法的探討分析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3.4期。

14.專著:《農村改革與農業產業化》 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1998.4月,合著。

15.專著:《高科技經濟》 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5月,合著。

16.《統計學》 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2002.1月。

17.專著:《農民進鎮與小城鎮發展》 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2.5月,合著。

18.專著:《縣域經濟的戰略選擇與實踐創新》 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4月,獨著。

(四)學術成果

1.“‘七五’和‘八五’時期湖南農村經濟與產業發展的灰色關聯分析” 獲中國城鎮科技信息評價編委會成果叄等獎 1997.9月。

2.“關於湖南省食品產業化發展的幾點思考” 湖南省第八屆自然科學叄等優秀學術論文。

3.“論數字農業對中國農業發展的影響” 2001年度中國發展與西部開發社科研究成果一等獎。

4.“構建適應新型人才培養要求的統計學課程體系” 獲湖南農業大學第四屆教學成果叄等獎2001.1月。

5.《統計學》 獲湖南省首屆優秀統計教育成果二等獎 2003.7月。

6.“構築適應統計人才培養要求的統計學課程體系” 獲湖南省首屆優秀統計教育成果二等獎 2003.7月。

北京腫瘤醫院乳腺癌預防治療中心醫生

歐陽濤,男,主任醫師,碩士研究生導師,乳腺中心主任、兼乳腺病區主任。中國抗癌協會乳腺癌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國老年學學會老年腫瘤專業委員會執行委員。1987年畢業於北京醫科大學醫學系,完成三年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北京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後進入北京腫瘤防治研究所(北京腫瘤醫院前身)外科工作,歷任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曾於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和上海中山醫院進修肝膽外科專業,任總住院醫師和主治醫師期間獨立完成包括肝癌、胰腺癌、胃腸惡性腫瘤與乳腺癌等手術200餘例。 1998年於赴德國慕尼黑技術大學附屬醫院胃腸實驗室和血液病分子生物學實驗室研修,發現新基因NIPA並完成初步功能研究。2001年回國後進入乳腺癌預防治療中心,歷任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先後為中心引入病灶穿刺活檢、微創活檢(Mammotome)與自體組織乳房成型技術。目前醫療工作側重於乳腺癌新輔助治療、保留乳房治療、乳腺成型以及前哨淋巴結活檢。主張醫療行為嚴謹規範,充分體現患者利益。 參加編譯《乳腺癌保乳治療學》、《乳腺癌》、《腫瘤學》第二版、《臨床腫瘤學》等著作,發表論文10餘篇。擅長乳腺癌診斷、外科治療、系統性綜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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